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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2]6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01

豫国税发〔2002〕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2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从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省局根据有关规定陆续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取消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及分类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对加强增值税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通过对近期接连不断发生的一般纳税人虚开发票案件的分析显示,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在政策规定上,因政策的不断调整彼此间存在重复、不衔接,甚至矛盾;一些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欠缺;基层在管理措施和执行力度上也不到位,等等。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省局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分为资格认定、资格取消、资格年度审验管理。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一节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认定范围

 

    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财政部规定的销售额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既包括征税货物的销售额,也包括退、免税货物销售额。

    第五条  财政部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

    (二)既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又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其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

    (三)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

    第六条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为工业企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为商业企业。

    本条所称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七条  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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