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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2]4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08

豫国税发〔2002〕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0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扶持一些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增值税优惠政策涉及的企业或产品范围较繁杂,政策变化较大,特别是一些优惠政策直接影响下一环节抵扣税额,导致增值税上下链条的中断,极易形成税收征管漏洞,影响增值税收入。根据基层管理实践经验,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免税、饲料产品的免税、粮食企业的免税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免税是现行优惠政策管理中较薄弱的五个环节。为了切实加强优惠政策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省局在开展大量调研,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这五个环节制定了《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同时,在贯彻执行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由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有了较大调整,由先征税后财政返还70%调整为免征增值税,且下一环节可凭其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税款,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日常税收管理的难度。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的管理,控制住其销售量,在本《办法》中,省局统一设计了“河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将其从普通发票中独立出来,明确管理对象和销售发票的发放及使用对象,并建立分户台帐制度,实行特殊管理,以把好出口。在“河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尚未统一印制和下发使用前,各地可先使用原普通发票,但要严格管理,待“河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下发后,再正式启用。

    二、本《办法》涉及表证单书15种,其中4种属内部使用,另外11种中,《河南省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申请认定表》(XZ108)为此次新设定的;有6种仍延用原表格式;还有4种,分别是《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XZ02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兑废渣重量比计算表》(XZ027)、《河南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XZ024)、《河南省饲料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XZ026),根据管理需要,在本《办法》中对原表格式进行了修改,编号不变,各地注意按新的格式印制使用。

    三、在执行前要注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广大纳税人在知情的情况下遵守和执行各项税收管理规定。

 

附件: 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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