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丰台、昌平、朝阳、西城区地税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复函
二○○二年四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
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2]18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申请在调入中关村科技园区区域范围内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函》(京政函[2001]102号)收悉。现就北京市新技术开产业开发实验区按照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复函》(国科发高字[2001]200号)调整区域后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调入区域内的企业,可执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开办的企业,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按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减免税期限,从企业开办之日起开始计算,享受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剩余年限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鉴于区域调整在年度中间进行的实际情况,为保持政策稳定,便于所得税征管,对被调出地区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可执行到2001年底。从2002年1月1日起,被调出地区的企业,不再继续执行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原已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的企业,从2002年1月l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但不追补此前依法享受的减免税税款。
三、请你市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对调入区域的企业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认定,对调出区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理,以保证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四日
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复函
国科发高字[2001]20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商请调整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域范围的函》(京政函[2001]29号)收悉。该函提出的调整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域范围,实质上是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区域范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1]45号)精神,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经研究,同意你们在不占用耕地、不增加总面积的前提下,对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区域范围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中昌平国政策区域边界调整为:东至京密引水渠与九里山交叉处,西至八达岭高速公路,南至京密引水渠,北至振兴路,面积保持5平方公里不变(详见附件一)
二、同意将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电子城科技园中不可利用的住宅用地约3平方公里调出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具体边界是:东至京包铁路,西至四环路,南至东风南路,北界分别为坝河、酒仙桥路、电子体育场南侧路和驼房营路。将紧邻电子城科技园的望京新兴产业区约3平方公里调入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具体边界是:东至溪阳东路、京包铁路,西至广顺北大街、利泽东二路,南至京顺路溪阳东路、望京东路,北至望和铁路。电子城科技园面积保持10.5平方公里不变(详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