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9]700号 1999-12-29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地方税务局、亦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9]3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调出实验区的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有关单位应按文件规定对调出实验区企业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理。
二、对调出实验区但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的原区内企业,可按照北京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京科新发[1999]第115号《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重新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组认定后可享受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政策。
三、对调入实验区及继续保留在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均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9]37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新纳入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函》(京政函[1999]34号)收悉。现对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范围调整涉及的企业(含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调出的清河地区和马连洼地区1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执行相关的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原已按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的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关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但不追补此前依法享受的减免税税款。
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调入的北京电子城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局部)共计17.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企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1999年1月1日以前已经开办的企业,凡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自1999年1月1日起,可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仅应就《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享受自企业开办之日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在1999年1月1日后剩余年限的减免税优惠待遇。
三、为加强对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管理,对调出区域企业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要进行清理,对调入区域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认定,对保留区域的新技术企业要进行资格复审,不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和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使国家扶持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