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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外[1999]5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42

京国税外〔1999〕5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9]5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域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9]3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调出试验区的企业,有关各局应按照文件规定于1999年12月31日前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其中应重点做好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清理。从199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不再执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改按有关规定政策执行。

        二、对调出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生产性企业条件,可从1999年1月1日起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对申请享受生产性企业定期减免税待遇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准确核定其获利年度,严格做好减免税期限的衔接工作。对在新扩区域内已取得《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选择从1999年1月1日起享受新技术企业税收待遇或生产性企业税收待遇,对申请享受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待遇且原已享受生产性企业定期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可就其设立之日起的剩余年限享受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同时停止执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三、有关各局要结合这次区域调整工作,主动联系试验区和科技园区的管理部门,进一步掌握《新技术企业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发放及年审验证情况,对被取消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及时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通知》(京政发[1999]5号)。

1999年1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9]37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新纳入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函》(京政函[1999]34号)收悉。对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范围调整涉及的企业(含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调出的清河地区和马连洼地区1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执行相关的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原已按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的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关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但不追补此前依法享受的减免税税款。

        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调入的北京电子城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局部)共计17.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企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1999年1月1日以前已经开办的企业,凡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自1999年1月1日起,可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仅应就《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享受自企业开办之日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在1999年1月1日后剩余年限的减免税优惠待遇。

        三、为加强对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管理,对调出区域企业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要进行清理,对调入区域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认定,对保留区域的新技术企业要进行资格复审,不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和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使国家扶持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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