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2〕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1-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1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请你局即刻通知有关企业,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规定税率少提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补提。2002年1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财税[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2002年1月9日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修订)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