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45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在此前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对所辖的以《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和农产品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农产品抵扣凭证)为抵扣凭证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并据调查结果建立有关台帐,登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以全面掌握本局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和农产品经销企业的具体情况,为增值税重点专项评估和重点稽查做好基础工作。
生产加工企业应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农产品原料的名称或大类名称和主要来源、主要产成品的名称或大类名称、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抵扣凭证具体情况(包括发票份数和进项税额,下同)。
农产品经销企业应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购进农产品的大类名称、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抵扣凭证具体情况。
二、以农产品抵扣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购进的农产品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农产品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农产品购、销、存情况。对未按照上述规定核算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使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的资格。
三、各局应按照市局京国税发[2004]66号通知的规定,对以农产品抵扣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进行增值税专项评估。专项评估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农产品购、销、存情况及核算情况,特别是支付现金数额较大的农产品购进业务和库存农产品帐面金额与实物数量之间的对应关系;二是农产品抵扣凭证是否存在问题,特别是《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纳税人,管理所应按规定程序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必要时,管理所与稽查部门可配合进行此项工作。
四、各局应按照国税函[2005]545号第六条的要求,按季度有计划地选择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较大或农产品在进项税额中所占比例较高和纳税申报存在疑点的农产品经销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进行重点稽查。
2005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