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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函[2001]175号 关于猪肉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09

深国税函[2001]1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1-01

盐田区国家税务局:

你分局《关于猪肉批发环节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盐发[2001]58号)悉,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现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标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55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5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对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深圳市食品总公司沙头角分公司宏昌肉类批发行,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沙头角沙食肉类批发行、沙头角肉类批发行、深圳市海鹏实业公司肉类批发行、盐田区果菜食品公司肉类批发行委托深圳市盐海肉类综合加工有限公司屠宰的生猪,其批发环节增值税采取定额征税的办法,由深圳市盐海肉类综合加工有限公司代征,并由代征单位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或猪肉定额完税证。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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