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地局、物价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处室:
为做好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1] 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应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通知精神,做好土地使用费征管职能划转的组织和交接工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
在交接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所管外商投资企业的名单(注明财政级次);交纳土地使用费的批复、外商投资企业与原市房地局签定的用地合同、减免费批复等法律文书;土地使用费开征以来的分户征收统计报表、费源征收底册、计算机存储信息、调研情况 以及涉及土地使用费政策法规、征管办法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同级地税部门。
各级地税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财政部门移交的有关资料,并分户建档,掌握费源情况。
二、为加强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与地税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料定期传递制度。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签定的《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应在合同签定后30日内及时传递给同级地税部门,以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地税部门在实施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时,应督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办理用地的相关手续,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用地管理工作。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入库级次问题,将另行发文确定。
四、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应根据全市土地使用费职能划转大会精神,继续做好交接工作;市财政局与市地税局的交接工作于2001年3月底前完成。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函[2001]6号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编办文[2000]20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 2号)精神,市政府已决定将原由市财政局承担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职能,交给市地税局。在划转过程中,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交接工作,保证外商土地使用费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外商投资企业原与国土房管部门签定的用地合同中涉及财政部门的各项职能均划转到地税部门,其他事项仍按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执行。对于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地税部门应协同国土房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使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国土房管部门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应文件、用地合同等资料。
三、按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入库级次的确认工作。
四、财政部门应协助地税部门做好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收入按征收额5%返还代征手续费的工作。
京地税地[2001]10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40
京地税地[2001]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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