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外〔1994〕3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5-13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列支问题的函》的通知
京税外[1994]30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8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列支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1994年5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列支问题的函
国税函发[1994]080号
北京市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京税外[1993]79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如何在成本中列支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列支问题,我局意见,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其土地使用费应由出租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并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组成因素。作为承租方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199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