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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1]5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41

京国税发〔2001〕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3-0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取得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收入,应与其他业务收入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二、各区、县国税局对本辖区内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取得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营业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将应交未交税款补缴入库。

2001年3月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2000年6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财税[2001]12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流[2000]69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91号文件是2000年6月16日发出的,该文件应当自2000年6月16日起生效。从2000年6月16日起,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代发行国债的手续费收入全额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对银行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对于2000年6月16日前,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仍按原营业税规定执行。即:由各银行总行本身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银行各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不由各银行总行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200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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