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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6]02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58

京国税〔1996〕0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2-0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2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做好对外资银行1995年度应缴营业税的调整工作。

1996年2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1994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199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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