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6〕0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2-0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2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做好对外资银行1995年度应缴营业税的调整工作。
1996年2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1994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199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