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该文件的规定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有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税法规定执行。
转发财政局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01]54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为规范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核算,维护商品期货市场的秩序,促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0]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OO一年一月十日
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0]1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核算,维护商品期货市场的秩序,促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2、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3、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附件1:
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为了规范企业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核算,现对企业进行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应在“期货保证金”科目下设置“套保合约”和“非套保合约”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和非套期保值(投机)业务买、卖期货合约所占用的资金。
从事商品期货业务但未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企业,仍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期货保证金”科目的核算规定执行。
(二)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应设置“递延套保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结算盈亏。
二、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从事商品期货业务划出或追加的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回的保证金,作相反会计分录,企业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或追加套期保值合约保证金时,应根据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或“银行存款”科目。
(二)现货交易尚未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的会计处理如下: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及结算盈亏时,若是盈利,则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若是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京地税企[2001]20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44
京地税企[2001]2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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