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外〔1994〕2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4-11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4]221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02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依照执行。
1994年4月1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94)财会字第02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号主席令发布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根据有关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们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现随文附发。请转知所属企业自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