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7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校办企业,其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严格审批后,可免征增值税。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严格管理,建立相应的监控台帐,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校办企业免征增值税情况汇总填写“民政福利、校办企业征、退、免税统计表”上报市局。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对现有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于11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0年10月2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下发以后,许多地方询问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免税政策如何执行,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二、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