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52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现有校办企业(指普教性学校所办校办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由主管税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市、区县教育局)按照规定严格审核认定。对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第二条的校办企业,可执行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现有校办企业的清理审核认定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以后年度,对享受先征后退及免征增值税、免征营业税的校办企业,每年需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具体时间另行发文规定。对不符合校办企业条件或没有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回已减免税款。
二、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全年发生亏损的,由企业于次年1月底前,根据企业年度亏损情况,向所在地税务分局提供出先征后退的申请,并填写先征后退申请书(申请书暂以原《纳税单位减税、免税申请书》代用),同时必须如实提供企业本年度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额、已纳增值税额、成本、利润等情况。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随流转税纳税申报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校办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免税申报表”(表式附后,见表一,暂由分局自制)。
各分局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将校办企业免征流转税情况汇总统计填写“校办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统计表”(表式附后,见表二)上报市局;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小学校办企业先征后退情况汇总统计表,上报市局。(表式附后,见表三)
四、按本通知规定将1994年1月—6月底校办企业免征流转税情况汇总填报“校办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统计表”于10月底之前上报市局。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4年8月24日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附 件:
[1]校办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免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工俭学,改善教学条件,现对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虱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三、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2、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