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闽国税[2000]07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53

闽国税流〔2000〕0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0-25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0]698号)略称:“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
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请知照。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