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2000]4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0-0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运输企业营业税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对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本通知所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