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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外[2000]3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21

京国税外〔2000〕3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5-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2000]3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6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有关外籍个人居民身份的审核确认工作仍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62号)中的规定统一由市国税局对外分局负责。

2000年5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的通知

  国税函[200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对外籍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管理工作,现对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第二条关于“可凭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的规定时,可以为提供上述任何一项证明的外籍居民个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

    二、外籍居民个人在银行首次开户取得利息时,应提供凭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证件或证明。凡提供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由储蓄机构审核并将有关情况记录或留存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凡提供居民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储蓄机构报送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三、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再次存款取得利息时,可凭护照、其他有效证件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居民证明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必再提供居民证明原件。

    四、凡储蓄机构不能认定的护照或其他证件,应会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通知,请各地在执行为外籍居民个人办理享受税务协定待遇手续规定时参照执行。

2000年4月24日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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