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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外[1995]2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11

京国税外〔1995〕2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5]23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及制度严格执行。对对方国家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执行协定的有关规定,必须认定对方国家居民身份。对非居民以及不能提供证明其居民身份证明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二、各局对对方国家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个人劳务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或免税待遇的,必须要求其出具居民证明,或填写《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由对方国家税务当局签章确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待遇。

三、《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表格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局根据需要涉外税政处领取。

1995年6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税制改革后的需要,我局对1991年7月1日下发使用的《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国税函发[1991]101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7月1日开始使用。

199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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