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法[1999]36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1999]2号)转发给你们。此案卷评查标准是市政府法制办在近两年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修改重新制定的标准。修改后的案卷评查标准是市政府法制办对1999年行政处罚文书案卷的评查标准。请各局参照执行。
1999年7月3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政法制监字[199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不断提高本市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制作、填写行政处罚文书以及文书立卷归档的工作。我们在近两年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再次修改了案卷评查标准并做为1999年行政处罚文书案卷的评查标准。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印发。望有关单位及时对照评查标准规范今年处罚文书制作、填写、立卷归档工作,迎接今年的全市案卷评查工作。
附: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1999年3月1日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总 则
一、评查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北京市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试行规则》及京政法制监字[1997]第16号、第30号文件(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本市辖区内的国家直属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的行政处罚案卷,可参照适用本标准。
三、评查标准。案卷评查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一般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四、评分办法: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具体方式是:按程序和文书种类设项目分,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对不符合文书归档规范规定的,每处扣除0.5分(扣分合计不超过其项目总分)。最后,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标 准
第一部分 基础标准
一、主体适当(包括被处罚主体资格和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主体资格)
(一)被处罚主体资格适当:
1.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正确,即被处罚主体符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认定要求(参见附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界定标准》)。具体指以下情况:
(1)应认定公民为被处罚人的,不得错认成法人或其他组织;
(2)应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处罚人的,不得错认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公民。
(3)应认定法人为被处罚主体的,不得错认成其他组织。
2.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准确,在主要法律文书中前后一致。被处罚主体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不得丢字或错字。
3.其他。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主体资格适当。
1.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符合法定权限;
2.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京政法制监字[1997]30号文件的要求。
二、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具备。
(一)基本违法事实与主要情节的认定和表述明白、准确;
(二)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有相关证据证明。
(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