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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法[1996]47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40

京国税法〔1996〕4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0-0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法[1996]47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本市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清理,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1996]2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依据《征管法》的规定,我市国税系统的执法主体为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税务所。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内设的职能处(科)室应以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的名义执法,不能以处(科)的名义执法。

      二、对确需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执法的,应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办理正式委托手续,发给委托执法证书,并应明确委托权限。其中行政处罚权,应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行使,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

      三、各单位聘请的集贸市场协税员、代征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凡需处罚的,由税务干部执行。

1996年10月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发[1996]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对全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6年9月19日第90次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现对本市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确定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一)以下市级行政机关(含行政性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公用局、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北京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北京市专利局、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北京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公安局巡警总队、北京市公安边防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北京市公路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北京西站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清河分局、北京站地区分局、公共交通分局、地下铁道分局、首都机场分局和燕山分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所属交通大队、交通中队(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通县交通中队、昌平交通中队,北京市审计局所属工业交通分局、行政文教分局、商业分局、外资外贸分局、基本建设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首都机场分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西客站分局、机动车市场管理所、古玩城工商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涉外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燕山分局、稽查分局、外贸分局、开发区分局、西站分局,北京市财政局所属财政资金管理分局、外贸企业财务分局、外贸企业管理分局、农业财政管理分局,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管理二分局、财政管理三分局、财政管理四分局、财政管理五分局,北京市统计局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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