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3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管理问题
(一)自1999年7月8日起,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招标单位均须在8月31日前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已备案的招标单位在招标前,还需向我局上报“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再由我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注:根据2004年7月22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01号),本文以上阴影部分停止执行。)
(二)招标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项目情况和评标结果,待与中标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一式四联)随附“审议评标结果通知”和中标企业所在地退税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等情况一并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由我局对“中标证明通知书”统一编号签发。
(三)招标单位须对已进行招标但尚未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的“贷款项目”进行清理并逐标填写“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于1999年8月20日前报送我局,由我局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对未按要求清理备案的“贷款项目”,我局将不予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
(四)对“贷款项目”中,外国企业中标再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国内企业的,仍由招标单位对分包企业提供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包合同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证证明。
(五)“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备案申请”(规格、样式附后)暂由企业印制,“中标证明通知书”(规格、样式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制。
二、通知中第八条关于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计算机具体操作处理,另行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8日起执行。
1999年8月19日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经商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同意,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1999年6月21日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为了鼓励我国产品出口,解决目前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就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