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06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9]3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据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京经贸计财字[1999]025号文件我市认定使用新疆棉的第一批加工出口企业共12户(名单附后)
1999年5月5日
附:
我市认定使用新疆棉的第一批加工出口企业:
1、北京京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北京京华纺织有限公司
3、北京新伟纺织有限公司
4、北京富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北京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6、北京铜牛针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8、北京市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9、北京市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10、北京毛巾厂
11、北京第二印染厂
12、北京第三印染厂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经贸[1999]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纺织工业厅(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国务院议定事项,为有效解决新疆棉花积压问题,简化操作程序,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花加工出口产品,保持并扩大我国纺织品及服装出口市场和出口规模,我们制定了《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