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20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本“通知”的出口企业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联合下发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为准(第一批名单以本“通知”附件下发)。
二、实行本“通知”的出口企业购买新疆棉后,凭新疆棉的收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等有关资料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
三、各局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按照市局核发的《监管证书》的购棉数量、海关核定的出口成品情况、商检局检验的含棉率情况等按“通知”的规定进行退税计算,逐笔核销出口企业的用棉情况,计算出“结余棉花数量”,当海关核定的“出口成品用棉量”大于“结余棉花数量”时,以“结余棉花数量”相对应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同时,将《监管证书》收回注销并作为退税档案管理。
四、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的退税计算公式为:
1 .委托加工方式
应退税额=委托加工部分的进项金额×退税率+支付的工缴费×退税率+使用新疆棉部分的增退税额
使用新疆棉部分的增退税额=购进新疆棉委托加工部分的进项金额×(征税税率-退税率)支付的工缴费×含棉率×(征税税率-退税率)
2.作价加工方式
应退税额=出口纺织品的全部进项金额×退税率-进口料件作价环节的应交税额+使用新疆棉部分的增退税额。
使用新疆棉部分的增退税额=出口纺织品的全部进项金额×含棉率×(征税率-退税率)
五、实行本“通知”的出口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出口后,一笔出口业务按本通知第四条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按原退税办法的应退税额和实行“通知”的增退税额分别进行手工申报、审核退税(但要核对有关电子信息),其他出口货物仍按现行计算机退税办法进行退税申报、审核。各局出口退税部门对这部分企业逐户单独设置台帐逐笔登记实行“通知”产生的增退税额,并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汇总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1997年12月2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贸)、国税局、纺织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中华棉花总公司,各有关部委直属公司: 为做好国产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根据国家经贸委等16个有关单位《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精神,外经贸部、纺织总会、海关总署核定了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附后),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这批企业中减少棉花进口而改用新疆棉加工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件办理。 二、这批企业是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过外经贸部批准,从事棉花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纺织品(含服装,不同)规模较大的外贸企业(包括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工贸公司、专业外贸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这批企业在与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和中华棉花总公司签订新疆棉购销合同后,需及时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外经贸部;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和中华棉花总公司需及时将合同签订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外经贸部根据各企业以往进料加工项下实际进口棉花情况,会同纺织总会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将执行数量下达各地及有关部门,税务部门将以此作为实行零税率的依据。 三、请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尽快通知本地区的企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鼓励他们及早订购新疆棉,帮助他们了解政府有关政策。 四、请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棉花加工贸易进行动态管理,跟踪这批企业“以产顶进”项下纺织品的出口,定期将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报外经贸部并抄纺织总会。1997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