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8〕2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2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区、县国税局接到通知后,应对本辖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按照新修改的汽油、柴油消费税注释重新确定征收范围。
二、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总局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同时废止。
199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