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8〕2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2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电话初装费、市话初装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要求省局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通知及省财厅、省地税局粤财法〔1998〕14号通知中有关规定,纳税人收取的电话初装费,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已列入财政部待批复我省保留的基金项目名单的市话初装基金,据了解,是邮电部门在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因此,对市话初装基金,也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