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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1998]47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一)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21

京地税企[1998]4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0-2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京财会[1998]10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
     京财会(1998)105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分局、各股份制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有关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请在执行中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难以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3.企业发现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如涉及损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及其相关科目核算,并将调整的对净损益的影响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不影响损益,则在相关科目中进行调整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集中反馈给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
    财会字[1998]2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有关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的上市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2、《企业会计准则——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指南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企业会计准则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1.本准则规范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的目的是当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恰当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2)会计估计,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3)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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