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京财会[1998]33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
京财会(1998)333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8)10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学习、贯彻并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为基础,贯彻收付实现制原则,按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部分编制的。企业应通过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对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等现金流量信息进行较全面的反映和预测,以补充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对企业财务信息揭示的不足,从而促进企业改变不合理的资金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报表,请各企业在一九九八年年末编制年报时编报现金流量表,同时,不再编报财务状况变动表。
三、本市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均须按本通知执行。
四、有关培训工作,另行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
财会字[1998]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其应提供的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如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2.《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其应提供的信息。
2.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以便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2)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以下在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京地税企[1998]33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一)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32
京地税企[1998]3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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