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9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与其它金融业务收入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二、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国债利息收入,应与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其他收入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1998年10月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