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2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以下简称“113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对于完善增值税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商业环节增值税的流失,保证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各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学习,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113号通知”,应在计划组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政策执行、审核认定、总结统计等环节统筹安排,保证此项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规定的时间内圆满完成。
二、本次划转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的范围,是指在各局1997年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后,仍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且1997年内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及1997年内新开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并截至1998年6月底认定时间已满一年(自对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计算,下同)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虽属于本次划转范围,但其1998年上半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实际已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不作为本次的划转对象。
四、对1997年内新开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并截至1998年6月30日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商业企业,暂不作为本次划转对象。
五、对在199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局有关一般纳税人清理、年审规定,已被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及其他企业,不再按“113号通知”第一、二条规定进行销售额的确定。
六、对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不到180万元的小规模商业企业进行以前年度平均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时,其经营的起始时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七、对截至1998年6月底认定时间已满一年的、在1997年内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应以其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时间满一年时为确认时限。
八、按照“113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在对工商兼营企业是否属于商业性质进行确定时,应以企业1997年销售额的实际发生数为依据;对1997年内新开业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的,应以其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时间满一年时的累计销售额为依据。
对营业执照中注明所属行业为工业生产或加工、修理修配,但实际经营业务中存在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在对其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及本次划转时,应按“113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确定其行业所属。
九、根据“113号通知”规定,对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自1998年7月份(税款所属)起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4%征收增值税。
十、经市局研究,本市此次划转工作应在1998年8月20前完成。各局应妥善安排此次划转工作:
(一)结合1998年7月1日~1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将划转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对象、时间安排及政策规定公告纳税人,并做好划转培训辅导的准备工作。
(二)印发《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确认审批表》(样式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制),完成对所辖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
(三)完成对划转对象的确认审批工作。
(四)完成对划转对象的缴票结税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换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