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8]42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国税函[1998]40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精神和市局制定的《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京国税[1998]154号)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进行自查,并于9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市局征管处。
三、市局将于今年四季度对各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进行一次抽查,请各局做好准备。
1998年8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国税函[1998]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地1998年以来审批缓缴税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同时,对下属机关审批缓缴税款要严格监督管理,从严审批缓解税款,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严肃地处理,坚决杜绝擅自缓批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199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