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8〕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9-01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卷烟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既涉及管理问题,又涉及收入问题,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全面掌握卷烟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结构情况,认真贯彻卷烟消费税调整后的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各项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促进卷烟消费税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工作的开展。 2、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卷烟各牌号产品消费税征税类别的核定工作。卷烟产品消费税征税类别确定后,凡今后因销售价格变动而造成征税类别发生改变的,必须报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审查确定。 3、国税发(1998)121号通知对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进行了明确,省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意见。为加强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各地应对各卷烟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按调整后的甲乙丙三类、分卷烟牌号填报《卷烟基本情况调查表》,有关指标均填列上半年数据。调查表应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局。 4、各地对在贯彻落实卷烟政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以便研究处理。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