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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发[1998]8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36

鲁国税发〔1998〕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9-01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卷烟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既涉及管理问题,又涉及收入问题,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全面掌握卷烟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结构情况,认真贯彻卷烟消费税调整后的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各项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促进卷烟消费税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工作的开展。    2、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卷烟各牌号产品消费税征税类别的核定工作。卷烟产品消费税征税类别确定后,凡今后因销售价格变动而造成征税类别发生改变的,必须报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审查确定。    3、国税发(1998)121号通知对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进行了明确,省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意见。为加强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各地应对各卷烟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按调整后的甲乙丙三类、分卷烟牌号填报《卷烟基本情况调查表》,有关指标均填列上半年数据。调查表应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局。    4、各地对在贯彻落实卷烟政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以便研究处理。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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