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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1]17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25

京国税发〔2001〕1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7-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7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4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中“白包卷烟”的计税价格,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卷烟的计税价格确定。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45%)

        二、《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中“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

        三、《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中“实际销售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

        四、卷烟生产企业在2001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销售的卷烟,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0]340号)中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未核定计税价格的,按实际出厂价格征收消费税。

2001年7月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

        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具体调整如下:

    (一)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二)比例税率:

    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3.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

——进口卷烟

——白包卷烟

——手工卷烟

——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二、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计税依据

    (一)生产销售卷烟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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