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冀国税征发[1998]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税收管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42

冀国税征发〔199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5-28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和其他经济,此件不含外商投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发展较快,已成为税收收入的新增长点。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经营活动无帐可查或帐册不全,财务管理混乱,税收监控手段落后,监督不力,偷逃国家税收的问题比较突出,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这种状况如不改变,既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落实和税收任务的完成。因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征收管理,是摆在各级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行个体、私营企业建帐建制,逐步实现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查帐核实征收。
一要按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个体私营企业建帐范围实施分类建帐。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建立复式帐,其他达到建帐标准的业户建立简易帐。建帐后,凡能如实记帐,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业户,税务机关可采取查帐核实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对虽能建帐,但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或提供纳税资料不全的,可采取由业户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业户,必须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到年底,全省1.5万户私营企业和部分个体大户要建立复式帐;全省30多万个体户中要有8%-10%的个体户建立简易帐。对达到建帐标准而未建也不聘请中介组织代理建帐的,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给予从高从严处罚,并比照同行业建帐户最高
税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要加强对建帐户的管理工作。为确保建帐工作稳步有序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已建帐户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已建帐的控管,规范其核算程序,逐步提高业户记帐能力,使其能按财务会计制度设置帐簿,如实记载经营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建帐户采取月末盘存、社会调查、交叉稽核等方式对其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进销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真正达到建真帐、建实帐、查帐核实征收的目的。对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帐簿且帐簿记载与实际经营不符的业户,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推进查帐征收工作。针对目前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和财务人员短缺,自己难以建帐的客观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发挥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个体私营业户代理建帐,从而推动查帐征收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税源大户的管理。个体、私营企业税源大户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税源,为把个体、私营企业管好,切实把应缴纳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要加大对税体私营税源大户,建立分户税源档案,信息上报制度,跟踪控管,各地务于每季终了15日内上报税源大户的纳税资料及有关情况。市局、县区局也应根据税源情况确定各自的监控大户,及时掌握大户的生产经营、建帐建制以及税收收入进度情况。切实将税源大户于税务机关严密控管之下,防止或减少税收流失。
三、加强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对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帐或不设置帐簿的业户,可继续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但要加大定额调整力度,严格按照核定定额程序,重新核定和整定额,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平衡建帐户与定期定额户间的税收负担。
第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在对应建户推行建帐的同时,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重新核定和调定额,使定额趋于准确、合理。以后,各地可根据定额核定、调程序,结合行业特点和区域变化等情况按季或半年调整定额,实对定额户的动态跟踪管理。从今年下半年起,将在全省范围内分分批调整定期定额户的纳税定额,调整比例可掌握在20%至0%之间,个别业户可更高一些,逐步缩小定期定额与实际经营额差距。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