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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8]1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46

京国税〔1998〕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1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一律由中标企业在财务上作销售并申请退税。

二、外国企业中标、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国内企业的,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在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中标证明复印件、与中标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招标单位对中标证明复印件和分包合同的验证证明以及其他退税凭证。

三、中标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比照京国税[1997]168号。

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范围,除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包括联合国儿童发展基金。

五、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实行计算机管理。

1.出口申报按“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内容填写。

2.商品代码、退税率依照海关商品码库。

3.进货申报、出口申报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数量应一致,“备注”栏填写“zb”。

1998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中标机电产品申报退税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负责该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其生产、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视同出口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征税并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在申报办理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时,除提供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中标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1998年5月11日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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