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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发[1997]358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安装承包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57

云地税发[1997]3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1-12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建筑安装承包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云南省建筑安装承包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安装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以下统称建筑安装承包者)取得的所得,包括工薪所得和各类承包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承包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支付建安工程款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挂靠国有、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上缴一定管理费后直接向建设单位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个人;
    (二)接受国有、集体建筑安装企业转包、分包工程的个人;
    (三)由建筑安装企业出面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栋号承包或项目承包,并按合同规定上缴一定费用后,拥有全部或部分经营成果处置权的个人;
    (四)个人或合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人;
    (五)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个体业主;
    (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其它建筑安装承包形式的承包人;
    第四条  建筑安装承包者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会计制度,完整、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置账簿或会计核算不健全的,除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其它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以外,一律实行按建筑安装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附征率)附征税款的办法。
    第五条  考虑到建筑安装承包者应以预先测定的建筑行业纯益率与其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的乘积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然后,再以计征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减去一定费用(每月800 元)的余额,作为承包或承租人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 5% -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承包或承租人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建筑安装承包者附征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如下:
    (一)建安工程为 1.5% -3% ;
    (二)装饰、装璜工程为 2% -5% ;在上述幅度内,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附征率,并报省局备案。
    第六条  建安承包者附征个人所得税按全额累进方式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附征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附征率
    第七条  建筑安装承包者,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工程开工之日前 10 日内,须持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内部经营成果分配合同(协议)、开户银行账号及其它资料(异地施工还需持外出经营许可证)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承包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和滞纳金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第九条  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个人)应在工程项目竞标后 5 日内将中标情况及相关资料,如项目投资计划、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基建开户行账号、内部经营成果分配合同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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