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二〔1997〕2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4-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7]23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涉及“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问题,在未作具体明确前,仍按现行办法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7年4月29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字[1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各城市合作银行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知我们。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199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