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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二[1994]549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务部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36

京税二[1994]5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9-06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1994]1379号《转发财政部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9月6日
 

转发财政部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京财会(1994)1379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31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94)财会字第3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如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件: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附件:


     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最近,一些地区、部门及企业反映,在现行会计制度执行过程中,有些会计处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企业支付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是否要暂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可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帐。
     3.对自产自用的产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
     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支出”)、“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施工企业为“库存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科目。
     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支出”)、“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4.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处理:
     (1)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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