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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7]09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部分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11

京国税〔1997〕0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5-06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3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京国税[1997]095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三条。”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1997]09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和《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按照22号《通知》第一条第(三)点第2款享受政策规定时,应提供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和纳入同级财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规定,否则缴纳企业不得税前扣除,收取单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要按市局有关规定,出具被投资方企业的完税证明,以便税务机关稽核审查。

    三、22号《通知》第三点,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介定,主管国税局应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制定的有关政策审核,符合规定的,允许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997年5月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将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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