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187号
贝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执行。
一、按《通知》附件所列项目,严格划分农口企、事业单位种植养殖业,农森产品初加工业和其他业务的界限、正确划分免税范围。
二、鉴于纳税单位1996年度应享受免税的种植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和其他非免税业务混合核算,并已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在办理1996年度免税业务所得税退库时,按纳税单位当年的年营业利润率计算免税业务的利润后,再计算应退所得税额。即:免税的种植、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年收入总额乘以该企业当年的农业利润率,乘以适用税率。
三、根据《通知》要求,从1997年开始免税的种植、养殖业、农业产品初加工业必须和其他非免税业务分开核算,对不能完全分开的共同费用,按企业平均成本费用率分别计算摊销免税业务和其他非免税业务应承担的费用。
四、凡符合《通知》规定,享受免税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应就免税的种植、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应税所得,如实填写减免税申请表,报经当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执行《通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1997年11月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具体名单见附件三、附件四)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四、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附件所界定的免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制定补充规定,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