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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外[1997]27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12

京国税外〔1997〕2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5-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7]27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的意见的函》(国税法函[1997]012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原《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中有关税收优惠条款调整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将有关政策第十三条改为:处商投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项目,符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的项目,可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企业申请并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的企业所得税。

二、将有关政策第十四条改为: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1997年5月14日

 

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业利用外资步伐,充分开发农业各类资源,促进三高农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鼓励及正确引导外商进入农业开发领域,根据《国家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有关政策。第二条 本文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农业项目。项目范围及项目审批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项目范围:1.荒山、荒滩、荒地的农业开发和利用。2.中低产农业资源的开发、改造和提高。中低产田开发改造主要是提高农田水利灌排标准和能力,增加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有机肥;林地开发改造主要是改善土壤条件、提高种植集约化水平。3.优质高产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4.水利灌溉、农田节水工程。5.蔬菜、花卉无土栽培、无公害系列化生产。6.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7.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珍贵优良品种)。8.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三废”资源的综合利用。9.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新技术、新设备(屠宰及皮革制品加工除外)。10.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等)。11.兽用抗生素(动物专用抗生素、动物用躯体内外寄生虫抗生素、动物用抗生系新剂型)、兽用驱虫药。12.农业机械设备、农具及相关零配件的生产销售。第四条 总投资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农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计委和有审批权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审批。第五条 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农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审批。第六条 总投资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农业项目,章程由区、县外经贸委审批,300万美元以上的报市外经贸委审批。第七条 项目材料报到各级审批部门,材料齐全后10日内提意见。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抓紧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企业适当扩大与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土 地 使 用第九条 外商投资兴办农业项目,可以按国家建设征地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以出让或划拨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外商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办延期手续。外商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合同年限(含营期限)交纳土地使用费。第十条 乡村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办外商投资农业项目,按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只改变土地使用权,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第十一条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农业项目,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第十二条 荒山、荒滩的开发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发后用于林界、种植业、养殖业。在集体土地上建筑房屋等非农业用地,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手续。所得税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项目,符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可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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