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7]2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5-16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持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及消费税。”下发后,一些分局反映:企业对“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及有关办理手续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通知的规定,由外贸企业向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的”,为加强征管,堵塞偷骗税漏洞.可由外商投资企业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其式样暂参照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式样。请各分局到市局涉外处领取。
三、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有关来料加工业务的协议、合同;
3、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4、外贸企业尚需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退税登记证;
5、其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