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三[1997]273号
贝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查帐征收工作,经市局研究,个体查帐征收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在全市范围实行分步实施查帐征收工作。先在东城、崇文、宣武、延庆四个分局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2.凡实行查帐征收工作的试点分局要按照市局关于在部分区县个体工商户中开展建帐核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抓紧抓好个体工商户建帐试点工作,准确了解掌握个体工商户建帐进度和建帐成果,认真总结经验,以利于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广。
3.凡未列入查帐征收试点工作范围的分局应对本地区个体税源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并按照《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核定或调整个体工商户各项应纳税额。同时对个体工商户中具备建帐条件的业户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为下一步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工作做好认真准备。
二、各分局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1997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附后)已于1997年2月19日下发各地。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私营经济查帐征收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个体私营业户中推行查帐征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提高到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做到思想到位,工作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选派业条素质高、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人员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建帐建制及查帐征收工作。同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配合和协作,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坚持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在个体私营业户中建帐建制、查帐征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在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一方面态度要积极,措施要得力;另一方面要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步子要稳妥,做到统筹规划、讲求实效、以点带面、分步进行、防止一哄而上。同时,要有针对性、有选择地开展工作,抓住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重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较短时间内使个体私营业户的财务管理状况以及纳税秩序有较大改善。
三、实施分类建帐。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在建帐过程中,要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即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建立复式帐;其他业户建立简易帐。业户可自行建帐,也可聘请税务代理等中介组织代理建帐。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