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5〕157号 2005-06-0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157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 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地核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市局将于近期内在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业已着手开展的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展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试点,并在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程序的前提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从而积极推进我局系统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 二、进一步扩大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范围 在目前开展的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的基础上,市局将协调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将集贸市场经营者纳入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的问题,进一步扩大我局系统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范围。 三、积极、认真开展个体集贸税收日常征管工作 (一)适时推广个体集贸税收简并征期工作 市局将于近期内组织部分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就个体集贸税收简并征期问题进行专门研讨,条件成熟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此项工作。 (二)加强重点税源管理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结合贯彻总局《意见》切实加强对个体集贸税收中重点税源的管理。要按照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大型集贸市场税收的管理工作,涉及向总局报送全市10户个体大户的有关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要按要求报送相关的税收征管资料,并进行必要说明和分析,重点反映征管措施和效果。 2005年6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4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服务和监管的方针,在积极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努力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再次明确提出,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构建个体税收和谐征纳关系 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和优化经济结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经济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当前,要切实采取措施,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创新管理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通过广泛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项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促使其知法、懂法,增强守法观念;要在坚持依法治税和注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努力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程序,不断降低纳税成本;要始终坚持“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