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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6]14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37

京国税〔1996〕1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9-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1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40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乡镇企业、村办企业“两税”征收管理,严格按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征税。

1996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农村税收征管工作在依法治税思想的指导下取得了很大进展,农村税收收入不断增长,税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不断增强。但是,在农村税收征管工作中一些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摊派税款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加重了农民负担,侵害了农民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针对农业特产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我局于1996年6月24日发出了《关于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10号)。鉴于在其他一些税种的征管工作中也存在此类问题,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农业的方针和1996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农村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税收征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农村税收征管,减免税必须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政策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减免。要依法做好委托代征和协税护税工作,严格控制税源,做到应收尽收。       三、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摊派的方式向农民收取税款。不得代征向农民摊派的不合理的钱、物。       四、1996年以来采取摊派方式向农民征收的税款要如数退还。       五、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安排1至2次农村税收执法检查,发现违反税收规定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性质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以上请各级税务机关遵照执行。19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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