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075号
贝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分)局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的,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所涉及各类财务及税款征收问题应依照上述《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的,经市局研究,先在东城、崇文、宣武、延庆四个区、县局进行试点。其试点区、县局建帐过程所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各类业务问题按市局另行部署的有关意见和要求执行。
三、对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实行建帐建制征收管理,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1997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3月26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体户第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 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六条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七条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第八条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