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091号
贝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6年6月1日至1996年9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应按照“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暂按以下范围执行:
1.工商营业执照主管栏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即:工业(手工业),商业和加工、修理修配业。
2.工商营业执照主管栏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同时兼营栏目中涉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其它行业的业户。
3.工商营业执照主管栏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同时兼营栏目中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各类业户。
4.主营栏目中应纳营业税,但兼营项目中有应纳增值税所涉及的行业的业户。
5.从事工业、商业生产经营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即:涉及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户。即主营栏目为工业(手工业)、商业经营范围且其工商业经营活动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业户。
三、各区、县国税局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并结合这次换证工作对所辖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分类,摸清税源,准确掌握管户情况。
四、各区、县国税局应结合这次换证工作,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于实际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定额的,要及时调整定额。
五、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防止出现漏管户,对应移交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在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前,各项征管手续制度,包括:发票购领、税款征收等在1996年9月20日前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199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