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7〕0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2-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3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国税发[1996]23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有关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仍暂按现行征收办法执行,待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有新的政策规定后,再按新的政策执行。
1997年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
国税发[1996]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号〉、《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6]628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6]6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