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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9]04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05

京国税〔1999〕0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3-26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5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4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04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应由国税负责征管的国有股份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清查工作,通过清查摸清税源底数,建立管户藉册,规范征收管理,足额组织入库。

        二、各分局要按照市局《关于上半年开展以增值税、所得税为重点的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28号)的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证券企业、汇缴及其成员企业的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三、各分局要结合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范管理、基础工作、电算化等方面入手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以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完成。

1999年3月26日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过期自然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1998年的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决定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由财政部门划入税务部门,理顺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关系,是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统一思想认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层层落实收入任务,加强收入计划考核。为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9年起,将国有企业所得税纳入税收收入计划管理,进行考核。各级税务机关要逐级核定和分配收入计划,层层落实到位,建立计划任务目标责任考核制,制定具体措施,一级抓一级,狠抓落实,强化管理,大力组织收入,确保收入计划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税源管理,建立重点税源监管制度。为保证收入任务的完成,各级税务机关要着重加强税源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按期进行税源统计分析,了解经济发展与税源的关系,把握税源动态,为组织收入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各地要抓紧对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进行一次较全面的清理清查,在充分摸清税源底数的基础上,建立起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特点和纳税人的行业、地区分布情况,以及企业的规模、资产占用数额、应税收入、应缴税款等经济指标,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纳税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税源监控对象。对重点税源监控对象,要及时掌握税款缴纳情况和逐月收入进度,加强统计与分析,弄清税源变化情况和原因;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寻求和掌握新的经济增长点,挖掘税收潜力,堵塞漏洞,及时将应征税款征收入库。目前要特别注意将金融企业、烟草企业、石油石化企业、电力企业、电信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作为监控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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